文档介绍: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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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6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年度检查
第三章全面检验
第四章耐压试验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六章附则
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力要求
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附录 1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附录 2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附录 3耐压试验报告
附录 4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
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
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部门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使用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年度
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
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
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
验附加》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
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
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测机构(以
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
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2级的,一般每 6年一次;
3级的,一般 3~6年一次;
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
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
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
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
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
按照《容规》第 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 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
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速率每年大于 ,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
;
20年,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由检验人员确认按正常检
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2年的;
;
;
;
,每年或根据需要进
行全面检验;
“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
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 b≥540MPa材料制造的,
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 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
全面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 9年;
(实测数据)、有可靠的
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者热喷涂金属(铝粉或者不锈钢粉)
涂层,通过 l~2次全面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
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 12年;
,其检
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