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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税:合同的错,还是会计的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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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税:合同的错,还是会计的错.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7/31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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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冤税:合同的错,还是会计的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高金平】冤税:合同的错,还是会计的错?冤税:合同的错,还是会计的错?2015-08-27高金平高金平税频道高金平税频道高金平税频道功能介绍国家税务干部学院教授,兼任上海交大税务研究所所长,北大、清华、长江、上高金等知名商学院EMB/W程教授,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硕导。开通税务频道,关注最新政策、探讨财经热点、研究税务案例、分享财经智慧。会计处理藏玄机原始凭证现端倪【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成立于2010年,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主管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2014年9月,市地税稽查局对A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A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存在争议的事项如下:A公司的开发项目“国际家园”分三期开发,一期工程于 2013年4月12日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检查发现,A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与建筑商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协议约定:一期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米,其中1万平米(具体房号、面积、单价略)以均价12000元/平米抵偿应付建筑商工程款;该1万平米,如果建筑商找到实际购房人, 由A公司与实际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款全额用于偿还建筑商工程款, 实际售价超过12000元/平米的部分,作为开发商延期支付工程款项的利息,归建筑商所有;截止到该1万平米商品房可办理房产证过户之日, 尚未销售的房产由A公司与建筑商以12000元/平米的售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将房产过户给建筑商;截至2012年12月20日,A公司账面欠该建筑商工程款15000万元,除上述“以房抵债”12000万元外,剩余300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付清。后期发生的工程款项仍按照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及支付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协议及付款凭证,作分录:借:应付账款一建筑商15000万元贷:预收账款一建筑商12000万元银行存款3000万元A公司与建筑商找到的实际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根据收取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A公司将售房款归还建筑商时,借记“预收账款-建筑商”,贷记“银行存款”。截至检查日,“预收账款 -建筑商”科目贷方余额9000万元。A公司与购房人签订的预收账款均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并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缴手续。对“预收账款-建筑商”贷方余额9000万元未作纳税申报处理。对此,A公司认为:只要建筑商能够找到购房人,A公司将用售房款归还建筑商,故不应对此征税,“预收账款-建筑商”贷方余额应于A公司与建筑商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时才需缴纳相关税费。税务机关认为: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 (一)》(国税函[1995]156号)第九条规定,以房屋抵偿债务,应视同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