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本厅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51号公告),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试行)》(环办函〔2011〕355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环保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监察部四部委《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4号),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环保部《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环发〔2010〕82号文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厅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本厅机关各处室、受厅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和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第三条为加强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成立厅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厅环境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环保部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二)研究解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三)对全省环保系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厅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第四条各处室、单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客观、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第五条各处室、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业务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发布政府环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不得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环境信息。监督企业按照《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厅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但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第一节公开的范围第七条各处室、单位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程序向社会及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环境信息:(一)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及其联系方式,领导介绍及分工等情况;(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环境保护规划;(四)环境质量信息;(五)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以及需要提示公众防护或规避的信息;(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八)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许可;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固体废物行政审批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名单、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指标;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名单;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十)、导则、标准、政策和规划;、贮存、处置的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十一)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季度排污费征收情况以及排污费减免缓情况;(十二)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十三)直接办理、承办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信访、举报人信息不得公开);(十四)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挂牌督办情况;(十五)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十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