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力调电费(又称功率因素电费) 国家现行电价制度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自 50 年代制定并实施以来, 对促进用户装设无功补偿设备, 节约电能, 起了一定作用。但是, 二十多年来, 电网和用户的情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 该办法已不能适应节能、改善电压质量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在长期、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我们根据国家经委最近批准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则》的有关规定, 对现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作了修改, 经多次讨论、征求意见后拟订了新的《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现予颁发执行。考虑到用户和电业部门执行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尚需一定时间进行准备,各电业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按下述要求组织实施: 一、现已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凡原执行 功率因数标准值者和原执行 功率因数标准值而 1983 年 12 月的实际功率因数已达 及其以上者,自 198 4 年1月1 日起按新规定执行;其余用户可延至 1984 年7月1 日起执行,其中实际功率因数 至 者,在此期间可不减收电费, 以下者应增收电费。二、现未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 可由各电业管理局按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拟订措施,分步实施。但执行新规定的时间,不应晚于 1986 年底。三、实行两部制电价的范围不变。四、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水利电力部。附件: 《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件: 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 用户用电功率因素的高低, 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 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素并保持其均衡, 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二、功率因素的标准值及适用范围 1 、功率因数标准 ,适用于 160 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 3200 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 、功率因数标准 ,适用于 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 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 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 、功率因数标准 ,适用于 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 但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 。三、功率因数的计算 1、凡实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的用户, 应装设带有防倒置的无功电度表, 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素; 2 、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通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 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素; 3 、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素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 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素; 对部分用户还可试行高峰、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素, 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订办法, 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执行。四、电费的调整根据计算的功率因素, 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