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避灾安置场所规划管理使用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规划与选址 3第三章建设规模和标准 5第四章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 6第五章避灾安置场所使用管理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抵御灾害的能力,规范XX省避灾安置场所的规划、管理与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民政部门指导设立的避灾安置场所的新建(含新造、新挂牌)、改建(含改造、扩建)工程。第三条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安全第一的原则。第四条避灾安置场所的规划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XX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规划与选址第五条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要充分整合利用区域内可用公共资源,原则上以确认、改造、修缮等方式为主。第六条县级避灾中心可利用人防疏散基地、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院等公共建筑物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建设。乡级避灾中心可利用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符合避灾要求的公共设施进行建设。村级避灾点可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第七条将已有公共建筑物设立为避灾安置场所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鉴定。符合要求的,方可作为避灾安置场所。第八条避灾安置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遵循交通便利、转移便捷的原则。第九条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覆盖区域内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数量和公共设施状况,合理布局,积极与当地国土部门沟通,确保选址安全。第十条台风多发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不应选择建造在风口地带的建筑,所选建筑宜与周围房屋集中成片。第十一条抗震设防区的避灾安置场所应选择建在抗震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的建筑,不得选择设置在危险地段的建筑。第十二条洪水威胁的低洼地段以及蓄滞洪区,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最高洪水位的影响,并应选择地势高的平坦区域。其建筑场地应避开蓄滞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结的地区及进洪或退洪主流区。第十三条避灾安置场所还应避开下列地段、建筑物和线路:不稳定斜坡或滑坡、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江堤、海塘或溪滩边、旧有河道或山口、谷口;工矿排污污染源、病源、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等的下风、下游或下坡;;、输油或输气线路。第三章建设规模和标准第十四条避灾安置场所分为县级、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三类,其建设规模由容纳受灾群众所需的建筑面积确定。第十五条各类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规模根据自身级别应符合表1规定:表1 避灾安置场所规模分类表规模分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人)总建筑面积(m2)县级>2003600乡镇(街道)级>1003300村(社区)级N503120第十六条避灾场所应兼顾平时使用和灾时避灾、救灾、临时指挥的功能。第十七条避灾安置场所应分设男女休息室、特殊人员休息室、管理人员办公室、救灾物资储备室、厨房间和卫生间等。有条件的避灾场所宜设置医疗室。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详见表2。表2避灾安置场所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详表项目级别县(区)级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室管理用房 男女休息室、,V特殊人员休息■VVO办公室VVV监控(保安)室VOO附属用房厨房VVO食堂VVO卫生间注:表示应具备该用房;表示可具备该用房。第十八条避灾安置场所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