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3 -
第二章 储备数量和品种构成 - 4 -
第三章 救灾物资储备要求 - 6 -
第四章 救灾物资使用规范 -7 -
第五章 救灾物资资金保障 - 7 -
第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3 -
第二章 储备数量和品种构成 - 4 -
第三章 救灾物资储备要求 - 6 -
第四章 救灾物资使用规范 -7 -
第五章 救灾物资资金保障 - 7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避灾安置场所灾民保障能力,科学合理地进 行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配置和管理,规范避灾安置场所内 救灾物资储备,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提高我省自然灾害应急救 助能力,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避灾安置场所救灾物资储备配置和管理 的全省性标准,是购置、储备和使用管理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 物资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使用 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民政部门指导设立并挂牌的避灾安 置场所内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应按照科学发展观 的要求,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XX省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XX省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办法》、《XX省救灾物 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从我省备灾、救灾的实际 情况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储备种 类和数量,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满足灾害救助和应 急指挥所需物资的储备和管理需要。
第五条 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应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购置和管理资金。
第六条 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应满足本级政府《自 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物资准备的要求,统一规划,分阶段
购置,保证数量充足。
第七条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政局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 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储备数量和品种构成
第九条避灾安置场所分为县级(区域性)、乡镇(街道)级 和村(社区)级三类,,考虑我省实际情况,其储备规模按照沿 海、山区和其他地区三类区分。本标准主要就村(社区)级避 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储备作出规范,县、乡镇(街道)级避 灾安置场所的储备可参照本标准。
第十条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主要分生活类救灾物资和 食品类救灾物资。
第十一条 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内容包括洗漱用品、餐具、 棉被、床铺和其他必要用品。
第十二条村级避灾安置场所内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沿海 易灾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必须具备折叠床(草席或防潮垫)、毛 毯、餐具和应急灯(手电)等,有条件的可以增加储备帐篷、 毛巾被和净水器;交通运输不便、易灾的山区避灾安置场所必 须具备床铺(行军床)、棉被、毛毯、餐具、应急灯(手电)和 草席等,有条件的可以增加储备帐篷、防潮垫、毛巾被和净水
器;其他避灾安置场所必须具备床铺(行军床)或防潮垫、毛 巾被、应急灯(手电)等,有条件的可以增加储备其他有需求 的生活类救灾物资。
第十三条 村级避灾安置场所内,食品类救灾物资必须储备 饼干、方便面等方便食品和饮用水,有条件的可以增加储备大 米、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