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李广欣2010年5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新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07]68号一、自2006年12月1日新规范实施之日开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执行新规范。二、在新规范实施前,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监督。对于不涉及建筑结构和大量投资就能够达到新规范要求的,应当建议建设、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工程竣工后,应当依照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消防验收。三、对于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实行消防行政许可的项目,其投入使用后的消防监督管理,应当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规范目录1总则2术语3厂房(仓库)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5民用建筑6消防车道7建筑构造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9防烟与排烟1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1电气12城市交通隧道4规范的适用范围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第1章总则建筑高度的计算1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2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3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第1章总则建筑层数的计算1建筑的地下室、;、储藏室、敞开空间;3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第1章总则建筑层数的计算4国标《住宅建筑规范》:当建筑中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米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米计算,;,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5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即跃层的自然层数—1记入建筑的总层数。第1章总则《建规》、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1章总则名词解释国标《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2章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