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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笔记刑法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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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笔记刑法总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规定,以保护人权和自由。第1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类型1、成文的罪刑法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 罪的法定:没有侵犯利益的行为不得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例恋人裸聊。 刑的法定:相对确定。(二)刑法的解释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二、罪刑相适应原则1、基本内容 刑罚与罪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2、表现特点 制刑:重视罪质,兼顾犯罪情节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量刑:重在犯罪情节,兼顾人身危险性,罪质只在极个别情况下才对宣告刑的选择起决定作用 行刑: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顾罪质和犯罪情节。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国内犯空间效力界定标准: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患者、普遍管辖原则;前者优先适用。 (1)我国领域:我国国境;我国及挂、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的船舶、航空器。 我国船舶、航空器,不管行至哪里,均适用我国刑法; 国际长途汽车、火车不适用。 (2)犯罪地的认定:以下各项中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认定: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共同犯罪的某一部分未完成形态中的:行为地、行为人希望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 (3)不适用刑法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发生在港澳台的犯罪;(二)国外犯 国外犯是我国领域之外的犯罪,也有可能适用我国刑法 :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无条件适用刑法;其他公民,轻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适用条件:侵害我国(公民)利益;按我国刑法属于重罪;按当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使用条件:侵害共同利益;我国参加了公约;我国刑法也认定犯罪;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否则管不着人家)2、刑法的时间效力 解决刑法从何时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 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四、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都不是立法,只是解释,不能做(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第2章犯罪概说即成犯、状态犯(犯罪行为终了,法益侵害状态依然存在)、继续犯(犯罪行为也持续存在)第3章犯罪成立条件一、概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二、违法性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1、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概述 (法益侵害说)、客观的违法性论、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 : 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定罪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2、危害行为 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任何人不得因为思想而活罪(一)概述 : :有身体活动(客观)发表言论属于行为范畴 (主观) 梦游、反射动作不算危害行为。 (实质要素) 刑法禁止的是客观上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例:误将食盐当做毒药投放、误将尸体当做活人杀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误将男性当做女性意图强奸的,不成立强奸罪。上述3例均是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上述行为可以构成杀人(未遂)、强奸(未遂)。 :无他因,行为仍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迷信犯不可能成立犯罪; 甲为了杀害乙,劝其坐飞机,结果飞机失事,乙死亡,甲不构成犯罪。、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没有开始实行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未遂;如果行为没有侵犯法益的可能性,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二)不真正不作为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的成立条件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相当性,才可能成立犯罪,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①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广告牌设置人防止砸伤路人的防止义务;动物管理者在动物咬人时的组织义务;机动车所有人阻止醉酒的人驾驶其机动车的义务。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他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时,父母、监护人有制止被监护人的法以侵犯行为的义务。③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分手后恋人的自杀行为,没有组织义务 下列行为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微不足道;;(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判断特殊关系,应负保护义务的,必须保护。 无义务的:发现火灾的路人;公共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