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保险学》课程论文姓名: 姚婧婧学号: 20141000681 班级: 088141 任课老师: 张意翔二零一七年五月零一日案例一案情介绍赵太阳与马红梅结婚23年左右育有一儿子赵富帅,但两人已于2016年协议离婚,且儿子赵富帅离婚后由母亲马红梅抚养。离婚2年后赵太阳与李美丽再婚,由于两人没有孩子,李美丽又十分喜爱赵富帅,于就是,2017年1月,以母亲孩子得身份为赵富帅投了一份人身安全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且保险合同已经生效,,22岁得赵富帅由于参加所在实****公司组织得外出活动,因颅脑重度受伤在车祸中身亡,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1)李美丽购买得人身安全保险,保险公司就是否应该将20万元得保险金赔付给赵太阳?(2)该公司认为该赵富帅并未指定受益人,而保险费又由公司承担,那么保险金理应赔付给公司。那么该公司购买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得到得10万元保险金应该属于谁呢?理论分析(1)本次案例中,李美丽与赵富帅之间就是没有保险利益得,她们之间并没有存在法律上得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赵太阳与马红梅离婚后,儿子赵富帅被判给母亲生活,所以李美丽就不享有保险利益,因此,该合同就是无效得。但就是赵太阳提出,她就是赵富帅得亲生父亲,她们之间具有法律关系,所以应该具有保险利益,那赵某就是否就可以得到这20万元得保险金呢?案件经过审理后,赵太阳并未得到这20万元得赔偿金,因为在本案中,赵太阳只就是受益人,而不就是投保人。虽然在投保时取得保险人同意,但合同上得投保人就是妻子李美丽,而不就是赵太阳。所以只能认定该合同就是无效得。(2)公司为员工投保,公司无法成为受益人得得到保险金。首先,公司没有赔偿请求权。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该人身意外伤害险得合同得赔偿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享有;其二,公司没有直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得权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通常就是亲属或其本人,不可能就是公司;其三,公司不能作为受益人。三、法律条款(1)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得得具有得法律上承认得利益。”(2)根据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得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受益人得制定明确规定:“投保人为其与劳动关系得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得人为受益人。”(3)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得,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得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得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得义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得情况下,保险金将会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保险金应该在第二顺位继承人之间分配。案情分析根据该案例,因为投保人李美丽与赵富帅之间没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无效,赵太阳不能得到20万得保险赔偿金。投保公司虽为投保人但不可能得到这笔10万元保险金,因根据保险法规定,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当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将以遗产得方式让被保险人得法定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