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是政府的职责。多年来,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建设经济适用房等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但是,经济适用房政策中存在明显的政府失灵。一方面,地方政府对提供经济适用房越来越不积极,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政策存在诸多弊端,有的地方经济适用房无人问津导致空置,有的地方排队抢购落入“富人”腰包。我们将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的政策效果进行了比较,两者在调控房价和对居住者补贴等方面的政策效果是一样的,但在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公平和确保低收入人群受益等方面,廉租房明显优越于经济适用房。因此,我们主张用廉租房取代经济适用房。在廉租房制度建设中,应建立严格、规范的准入和退出制度,确保真正的低收入阶层住进廉租房。现廉租房准入制度中存在二元结构思维,廉租房退出制度中存在规定不全面、处罚不力等情况。在廉租房的发展中要注意:明确地方政府建设廉租房的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廉租房的适用范围,必须是小户型,而且要适当地分散建造等。目前我国廉租房供给缺口较大,需大力发展,但是目前的融资渠道单一,很难满足需要,建议创设廉租房投资信托基金,开辟融资新途径,加快廉租房的发展。用廉租房取代经济适用房,解决低收入人群以,作为私人产品,住房应以市场提供为主,由政的居住问题,已引起了相关部门及学术界的关注。府提供往往是缺乏效率的。然而,无情的市场竞争本文拟将该两项制度进行比较,论证以廉租房取使少部分家庭成为难以自立的低收入阶层,他们代经济适用房的必然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推进廉不仅长期买房无望,而且即使给予适当补贴也很租房建设的政策措施进行探讨,重点研究创设廉难解决租房问题,这在一些大型中心城市尤为突租房投资信托基金的相关问题。出,因为那里的房价和租金都很高。因此,基于资一、经济适用房政策中的政府失灵源节约的原则,政府应该考虑动用行政手段,向低(一)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是政府的职责。收入阶层直接提供作为生活必需品的住房,以保有人认为,住房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政府应障他们的居住权。该采取行政手段,直接提供住房。但是,“准公共产“经济适用房制度在中国推行了10年,虽然品”是一个非常含混的词,因为在产权得不到保障圆了一部分中低收入者的购房梦,但也存在着一的条件下,一切产品都有可能成为“准公共产品”。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政府要不断地消耗其实,和大多数产品一样,住房本质上是私人产土地去建经济适用房,政府的压力很大。而如果通品,而不是公共产品,因为区分私人产品与公共产过廉租房来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一次性使品的最根本标准是看它是否具有排他性。如果住用一定数量的土地就够了。”两会期间,全国政协房的消费不具有排他性,成为可以让人“搭便车”委员、广州番禺祈福新村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公共产品,那无疑是一件相当可怕的事情。所彭磷基关于“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用廉租房取代·55·”的提案格外引人注目。是停止还是继市场失灵,也导致政府政策的失灵。续建造经济适用房其实早有争论,。提案更是引起了新一轮的争论高潮。有赞同的,有由于政府不能全面而准确地把握购买主体的信质疑的,有反对的,观点不一而足。有人认为,政府息,无法区分穷人和富人。谁都知道穷人和富人可调控住房市场的目标就是要让所有人能够拥有住依据收入的高低来区分,可是,关于收入的信息通房,即做到“居者有其屋”。的确,与许多一般商品常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有偿性。(1)分散性是指不同,住房是生活必需品,每个公民拥有神圣的居关于收入的信息分散在每个人的手中,政府很难住权。因此,保障公民的居住权是政府不可推卸的全面把握。而且,由于住房是可以转售的商品,有责任,对住房市场进行干预是非常必要的,如此才些人低价购进经济适用房,转手高价出售。在高利能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尤其是低收入以及中低收润的激励下,不少购房者一手拿着收入低的证明入家庭的居住权。但是,与一般生活必需品不同,(以取得购买资格),一手拿着收入高的证明(以取住房总价高,缺乏“流动性”,是一种特殊的生活必得银行贷款资格),虚假的信息不断出现,使经济需品。很显然,在贫富差距属于正常、人口流动频适用房成为不少有钱人投资谋利的方式。(2)流动繁的市场经济里,让所有人通过“购买”方式满足性是指穷人和富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今天的穷居住需要不仅不太现实,而且是没有必要的,对于人明天可以变成富人,今天的富人明天可以变成房价较高和流动性较强的中心城市来说更是如穷人。只要加入穷人队伍就具备了购买经济适用此。因此,把居住权狭隘地理解为对住房的所有权房的资格,而已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