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yzhluyin1 2016/3/30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适用地区: 江苏发文时间: 2007 年 07月 08日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 2007 】第 128 号法规正文: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并兼顾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汇总纳税企业,是指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区域内的管理机构)汇总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税事项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或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不断提高自身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和核算的水平。第四条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从支持发展、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辅导,及时帮助解决汇总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五条申请在省内跨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申请在市内跨县(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局审批(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报省局会省财政厅审批)。第六条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 (2)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附表一,分支机构列至区县级), 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业时间、是否一般纳税人等情况; (4)纳税人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软件及操作手册(一式两份,一份报有权审批机关,一份留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保存); (5)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操作手册,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交换、库存管理、统一配送等功能; 第七条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申报纳税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认真进行审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核算、资金等内部监控管理情况还应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初审意见,与企业的申请资料一并逐级上报审批。审核及核查的主要内容为: (1)列入《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内的相关机构是否为总机构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 (2)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是否在总机构账册或报表中进行反映和记载; (3)总机构前三年是否有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或偷、骗税行为; (4)纳税人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软件是否能够达到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全面监管的程度。第八条经审批同意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的企业,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其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