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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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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yixingmaoj 2016/3/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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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85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00 年6月 28日市人民政府第 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0 年 7月1日起施行。市长包叙定 2000 年 6月 29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4. 28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44. 28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 50% 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 50% 计缴; (四)经济适用房减按 50% 计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第九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缓,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主城区外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批减、免、缓。第十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且应缴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分两次缴纳。其中,第一次缴纳不得少于总额的 50% ,第二次缴纳应在第一次缴纳之日起 3个月内缴清。未按前款规定缴清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须持有物价部门制作的收费许可证。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在主城区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应按实收额的 50% 返回各区,专项用于城市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