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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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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doc

上传人:sanshenglu2 2020/8/5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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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保险责任起讫期间的重要条款。目前很多外贸从业人员缺乏对此条款的正确认识,在货物遭受损失时不能得到相应赔偿,从而造成巨大的损失。本文引用实例,详细解读“仓至仓”条款,结合保险赔偿的三个基本原则,阐述“仓至仓”条款在《Incoterms[R]2010》11个贸易术语下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一、“仓至仓”条款解读某年8月,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外签订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本案例中,为什么在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却得不到赔偿?对此,首先我们需要对“仓至仓”条款进行解读。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即为保险期间。由于海运货物保险是对特定航程中货物的保险,航程过程不确定因素多,一般没有固定的时间期间,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简写W/W)设定保险责任期限。在最早使用的货物承保单上(),并没有现在的“仓至仓”条款,承保的期限始于货物已实际装上船至货物运抵港口从船上卸下到码头为止,即保险人仅承担海上航程及卸船过程中的风险。随着贸易的发展,为适应商人更多的需求,1912年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正式引入仓至仓条款,将保险责任空间扩展到航程起始和终止两端含内陆运输的整个正常运输过程。此后,“仓至仓”运输条款发展为国际惯例。我国1981年修订的《中国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的“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理解此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货物运离保单上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正常运输时”。若还未运离仓库,而是在仓库内的作业,比如打包,刷唛,装车等内部操作,此时如果发生仓库失火,被盗等意外,均不在保险期间。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运离仓库开始正常运输”,若货物运离仓库,不是开始正常运输,而是运往别处仓库再处理,然后再运往码头,此时最后的仓库才是真正的起运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运离此仓库开始。 :(1)货物抵达保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这是正常情况下的一种责任终止,比较好理解。(2)货物抵达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储存处。如果货物抵达最后仓库之前,进入某个中转仓库,收货人为节约成本,在中转仓库开始转售货物,以货物抵达此中转仓库时,保险责任中止,即便此中转仓库是含在正常运输途中,保险责任也自此终止。(3)非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