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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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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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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件 文办发〔2014〕30号 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驻文单位:《文山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3日文山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科学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全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矛盾的产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精神,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事项是指本地区、本系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制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重点工程和重大活动等有关事项。第三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事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的过程。第四条工作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实施重大事项的基本标准,做到发展为了人民、稳定依靠人民,发展和稳定和谐的成果由人民共享。(二)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重大事项实施和社会稳定同步、顺利推进。(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四)坚持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估程序,确保全面、客观、准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五条实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前置。重大事项在报请党委、政府决策前,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对应评估而未评估的重大事项不提交党委、政府研究和决策。发改、工信、国资、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公安等有关审批职能部门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备案时,要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条件之一,对应当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开展的不予受理。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责任主体第六条各级党委、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为加强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州委、州政府成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州委分管维稳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州政府分管维稳和分管涉及重大事项具体工作的副州长任副组长,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监察局、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移民开发局、州安监局、州国资委、州信访局、州政府法制办、州社管综治办、州维稳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在州维稳办。领导小组在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指导和督促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办公室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州级各部门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第七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一)决策的提出部门。(二)政策的起草部门。(三)改革的牵头部门。(四)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部门。(五)重大活动的主办部门。(六)涉及重大事项的其他有关部门。上述负责实施重大事项的部门作为评估主体,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第八条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对所开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无牵头部门的重大事项,由党委、政府指定评估主体。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下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级责任主体要及时将评估情况报同级维稳办备案,下级维稳办每半年向上级维稳办报告一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第三章评估范围和内容第十条评估范围在州、县(市)和有关部门确定的重大事项中,涉及较大群体性利益或可能引发群体性矛盾、其他重大不稳定因素的下列事项必须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一)涉及较大范围的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农村土地、草场、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开发、处置的决策。(二)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问题的决策。(三)涉及城市发展和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四)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五)涉及建设项目的重大决策。(六)涉及民生、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