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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体系结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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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体系结构.pdf

上传人:文档大全 2020/8/5 文件大小:1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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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物权法的体系结构常鹏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一、引言如同德国、瑞士、日本、台湾地区一样,我国继受了源于潘德克顿法学理论的物权概念,并在财产法体系中形成了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二元划分,物权法也有了自成体系的结构框架,其内容在此制度空间中有了逻辑排列和组合,这就是物权法的体系结构。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物权法位于民法典之中,并与其他各编发生千丝万缕的关联,比如,物权行为受到总则中法律行为规则的制约、物权变动与继承有关等,但它的独立制度空间能让立法者按照预设的标准行事,不仅将属于物权法调整的事项反映为法律规则,还能让其在外观上具有特定的形式美。受制于不同的地方性制约条件,不同法域的物权法有不同的体系结构,均有各自的合理性和形式美。我国物权法作为后来者,在实体内容上受上述物权法的影响很大,自不待言。问题在于,我国物权法应用何种体系结构来安排实体内容,不仅能完全包容应有的规则,还能让它们得以有规律的排列。也许,通过对德国、瑞士、日本和台湾地区物权法的对比,我们能获得有益的启示。1二、物权法体系结构的经验表达(一)德国德国物权法共计九章:“占有”、“土地权利通则”、“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实物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和定期金债务”和“动产和权利质权”。上述体系结构上的最大特点,就是以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为主线,以具体权利类型为展开轨迹,辅以以抽象统领具体、以具体连接共性的体系方法。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是主线,这主要体现为:(1)在权利形态方面,不动产和动产分别负担不同的物权,具有不同的规则,比如,不动产担保物权和动产担保物权的类型迥异,它们被规定在不同的章之中;(2)在权利形式方面,不动产物权的表现形式是登记,动产物权的形式为占有,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章节;(3)在权利变动方面,对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是“合意+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是“合意+交付”;对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言,不动产物权变动主要为取得时效,动产物权变动特别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形态则要更多。不过,这仅仅是一条虚设的主线,而非刚性的架构,德国物权法并未因此而在形式上一分为二。这种区分在相当程度上是隐性的,它贯穿于各种具体物权类型之中。换言之,德国物权法的逻辑展开,是以具体权利类型为先后顺序的,它采用了“所有权-他物权”的排列,2而这显然是以权利内容完整与否为依据的。这种排列没有脱离罗马法以所有权为中心、以他物权为衍生的模式,德国物权法的内容对此也有所印证,比如,它极度注重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移转遵循要式的“Auflassung”,而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非要式的“合意+登记”即可。受潘德克顿法学的影响,德国民法典喜欢采用从具体中抽象出一般、进而形成错落有致之体系的“提取公因式”的方法,物权法也不例外。尽管存在上述的权利客体和类型的区分,德国物权法仍然从中抽取了共性规则,这突出表现为:(1)占有对不动产和动产均可适用,故将其独立成章,以凸现其共性;(2)与动产物权相比,不动产物权涉及到登记这个程序事项,其中存在国家治理等公法目的,而且,不动产比动产的价值大,与国计民生关系紧密,故物权法专门设置土地权利通则,以统领诸不动产物权;(3)所有权内容、类型和保护是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共性所在,它们就是所有权规则的“公因式”。不过,德国物权法对“公因式”的提取并不彻底,比如,既不存在普适的“通则”,也没有“动产物权通则”。正是在区分不动产与动产和具体物权形态划分的基础上,德国物权法有了特定的逻辑排列形式:“占有-土地权利通则—所有权-他物权”。这使得各种功能不同的规则错落有致,形成紧密关联的体系,比如,土地所有权在权利形态上尽管位于所有权之中,但基于其客体3为不动产的考虑,仍然要受土地权利通则的制约,只有充分结合这些不同的规则群,才能准确而完整地理解土地所有权的规则。(二)瑞士瑞士物权法分为三大部分:“所有权”(包括三章:通则、土地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限制物权”(包括三章:役权及土地负担、不动产担保和动产担保)和“占有及不动产登记簿”(包括两章:占有和不动产登记簿)。这种体系结构的最突出特点就是权利形态先行,权利形式殿后。它的前两部分分别规范了所有权和他物权,设定了相关的权利形态和内容。这些权利规则群明确区分了不动产和动产,并运用了“提取公因式”方法,比如所有权的通则、担保物权中的一般规定均如此。在叙述完权利形态后,它最后规定了权利的公示形式,即占有和不动产登记。故而,瑞士物权法的结构就是“实质权利-权利形式”。这种结构的好处在于,通过先表述物权实体,能使人了解物权的种类、内容及其变动规则,然后再规范公示形式,使人知道抽象的物权通过什么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结构具有内在的自洽性,“实质权利”不仅表明了权利是什么,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