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刑讯逼供罪量刑轻缓化及其对策.doc

格式:doc   大小:28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刑讯逼供罪量刑轻缓化及其对策.doc

上传人:mfhrekp299 2020/8/7 文件大小:2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刑讯逼供罪量刑轻缓化及其对策.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罪量刑轻缓化及其对策摘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量刑轻缓化,主要表现为大多数案件在法定刑下限量刑、过多适用缓刑、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的案件较少,转化犯适用刑罚较低,刑罚适用无法威慑犯罪行为人,这使行为屡禁不止。导致犯罪行为常发生原因,被告人身份影响,立法规定对刑罚规定产生影响,刑罚适用威慑力不够。改变罪量刑轻缓化,须完善罪的法定刑,明确罪转化犯标准,同时,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力度,确保立法与司法上共同抑制罪量刑轻缓化的现象。关键词:;量刑;立法完善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因种种原因存在,行为屡禁不止,对行为打击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这其中主要罪量刑轻缓化,刑罚适用无统一标准,且未充分发挥其威慑功能。在理论上,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焦点,司法工作人员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理解上存在分歧,完善罪立法,明确罪转化犯标准,解决司法办案过程中的分歧,加强对罪刑事审判监督力度,从立法和司法上共同矫正罪量刑轻缓化问题。一、罪量刑畸轻的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一)罪量刑畸轻的表现 1、通常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犯罪行为之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量刑相对较轻,是因为行为获得了相当大的社会容忍度。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或者使用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以罪定罪的占绝大部分,且量刑较轻,其中还有部分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作相对不诉处理。对造成被害人伤残或死亡案件,很少有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对致人伤残、死亡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民众往往普遍同情遭的受害人,它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犯罪量刑与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 2、致人伤残、死亡的多以罪定罪量刑。罪且较多判处免予刑事责任或作不起诉处理,司法实践中,致人伤残、死亡的案件,有相当一部分以罪定罪且有很大部分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作免予刑事责任处理。在刑法理论上。适用缓刑案件主要是轻微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未成年犯罪等。但是,罪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法益,此行为不转化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而以定罪,且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行为造成的后果无法与行为承担责任相一致。 3、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较少。致人伤残、死亡转化犯的标准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此处属于注意规定,认为转化犯应符合所转化罪名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要符合所转化罪名的主观构成要件,否则就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转化犯属于结果转化犯,根据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来转化,致人重伤的就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就定故意***。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七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只要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不管行为人对伤害或死亡具有何种心理状态,均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并从重处罚。\[1\]笔者原则上同意第一种观点,此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对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七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严格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和转化犯原理来定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并不一律发生转化。对于罪转化标准不明,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司法审判认定随意性大,刑罚适用缺乏统一标准。(二)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