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危险品包装(PACKAGING FOR DANGEROUS GOODS) 、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等危及人类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物质。危险货物对包装、积载、隔离、装卸、管理,运输条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都有特殊而严格的要求。它的安全运输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密切关系。包装直接影响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所以说,危险货物更需要严格的包装。而对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旨在保证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能够经受得住正常运输条件所需安全程度的要求。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于 1956 年发布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桔皮书)的规定,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海事组织(IMO) 制订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国际民航组织(ICAO) 制订了《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 制订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 ;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与国际运输委员会制订了《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议》(ADR) 等有关的危险货物包装及运输管理法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专家会议就有关危险货物分类、包装及运输方面的提案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桔皮书每两年修订一次。国际民航组织规定从 1989 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规定从 1991 年1 月 1日起,凡是用于空运和海运的危险货物的包装强制执行《桔皮书》第九章关于危险货物包装定义、规格、要求、代码、标记、性能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我国于 1985 年和 1995 年分别颁布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商检法》第十五条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列为强制性检验项目。我国目前对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执行的标准有: -95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 -95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 -95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 SN/T0370-95 《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 SN/T0371-95 《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 SN/T0372-95 《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 SN0324-94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 ZBA82003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 -93 《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性能检验规程》, -93 《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使用鉴定规程》及《铁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等十余项海运、空运及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行业标准。按《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对各种危险货物按危险性质分成九大类二十一小类: . 第1类:爆炸品;第 2类: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加压溶解气体; 第 3类:易燃液体;第 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 5类: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第 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 8类:腐蚀品;第 9类:杂类危险物质。以上危险货物除第 1类、第 2类、第 类和第 7类以外的危险货物包装, 按其所装货物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类别: Ⅰ类包装:适用于高度危险货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