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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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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场监管检罚字〔2018〕1-5号当事人:福建省菲格置业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福安市城关新华中路129号;负责人:张诗江;成立日期2000年2月1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零售;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实际从事“碧桂园天悦”商品房的建设与销售。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14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福安市城关新华中路129号的“碧桂园城市展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通过灯箱广告、宣传单页以“1公里尽享约30万方商业综合体,3分钟即达永辉超市、新华都、万利广场”等文字发布广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现已查实。经查:当事人在经自行设计广告版面后,、200g铜版纸、双面四色打印的共计2款宣传单(简称蓝色版、红色版),数量为蓝色版2000张、红色版3000张于2017年12月5日到货后对外发放;*180CM的灯箱广告并安装在其位于福安市城关新华中路129号的“碧桂园城市展厅”的售楼大厅墙上。上述2款宣传单中均有“雄踞新华路中轴,1公里尽享约30万方商业综合体,3分钟即达永辉超市、新华都、万利广场核心商圈,悦享都市繁华。”的文字表述、上述灯箱广告中有“1公里尽享约30万方商业综合体,3分钟即达永辉超市、新华都、万利广场”的文字表述。当事人通过供消费者自取、售楼部业务员发放或静态灯箱展示的形式对外发布宣传其销售楼盘相关信息的广告,于2018年5月14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我局认为:当事人对外发布的灯箱广告、宣传单广告内容均有“3分钟即达永辉超市、新华都、万利广场核心商圈”的文字表述,广告语中涉及的永辉超市、新华都、万利广场在福安市均为独一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参照物,按照一般消费者的一般理解力解读为从当事人的项目楼盘到达上述参照物的时间为3分钟,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证据材料及证明对象:证据一、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14日《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相关情况。证据二、《询问通知书》(安市场监管检询字【2018】1-5号)1份,证明我局于2018年5月3日要求当事人就发布涉案广告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询问的事实。证据三、2018年7月19日、2018年8月27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以及相关费用的具体情况。证据四、《现场照片》1份(共3页),证明涉案灯箱广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所在的位置及广告内容。证据五、2018年5月14日、2018年7月19日《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