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第一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使用单位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室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煤矿“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监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科、,并签字交接。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使用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由使用单位电工进行延伸或拆除,使用单位在延伸或收线期间不得损坏仪器。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并纳入施工单位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使用单位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并向调度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十六、采掘工作面监测传感器出现线路故障时,由当班电工处理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数据超差、,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处理。,每周对重点管理区域的传感器进行两次调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第二章安全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一、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二、 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