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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海淀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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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海淀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8/9 文件大小:1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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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海淀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轆人力资源和踰局海人社发〔2011〕33号却卩发劫son海淀区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海淀区职业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Q]2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海淀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海淀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办法二O—一年四月一日主题词:定点培训机构办法通知抄送:北京市人力W原和社会保障局M惊而每淀KA力^源和社会保障励公室2011年4月1日印发(共印6份)附件:海淀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作用,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根据《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67号)和《关于印发V匕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23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第二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面向本区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认定。第三条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为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评审认定小组制定我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认定原则第四条在认定我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的同时,对其所承担的培训职业(工种)进行认定;同一职业(工种)择优认定。第五条结合我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劳动者就业需求以及职业培训机构规模和地域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适合我区产业发展特点、有利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新职业(工种),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六条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资质有效期为一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后,每年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予以评审、酌情增减,确保培训质量。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原则上应具有五年以上培训工作经验。第八条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能认真履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补贴培训协议》。第九条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机构注册资金在30万元及以上,机构自身净资产在50万元及以上,能够确保正常的教学培训需要。第十条具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相对稳定独立的办公、教学和实操场地。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含办公用房),其中理论教室不少于3间,与实操场地原则上应在同一地点;租借场地的应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第十一条具备一定的档案保存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条件,有独立的档案室、办公室和财务室。第十二条具有满足教学和实操需要的实操设施设备。每个职业(工种)培训学员与实操设备之比不低于3:1,租赁的实操设备必须有租赁合同;申请同一职业(工种)的培训机构,设备设施在同行业中领先的择优认定。第十三条严格执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规定(有公安消防部门岀具的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具备灭火器材、疏散通道或安全岀口并建立应急疏散预案。第十四条师资力量雄厚,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并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人员。各职业(工种)应配备3名以上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政策、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教师上岗资格的理论教师和实****指导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不能低于1人。第十五条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开展培训,培训方式和形式能满足不同培训对象需求;开展非等级培训的应分职业(工种)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方案,并经区人力社保局核准备案后予以实施。第十六条职业(工种)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能力。近三年平均年培训总量在500人以上,培训后职业资格证书取证数稳定在咖上。第十七条组织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设有专人负责落实与管理。第十八条社会信誉良好,学员满意度高。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记录,无违规收费、学员投诉、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投诉记录和被处罚记录。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九条区人力社保局建立由职业能力建设科、职业技能鉴定所、纪检监察科以及评审专家等部门组成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评审认定小组,负责我区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培训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第二十条本区符合认定条件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愿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海淀区定点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