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艺术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2015年10月序K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领导体制第二节决策机制第三节组织机构第四节学术组织第五节民主管理第四章教职工第五章学生第六章学校与社会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第八章学校标识第九章附则四川艺术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序言四川艺术职业学院是2005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舞蹈学校和四川省川剧学校(四川省艺术学校)合并而成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艺术职业院校。办学历史始于1953年。学校遵循“开放办学、服务发展、追求品质”的办学理念,以“建设教学质量一流、艺术创作活跃、办学特色鲜明、社会服务成果显著的高等艺术职业学院”为目标,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艺繁荣培养德艺双馨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打造四川文化艺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地方文艺创作的骨干团队、巴蜀文化传承创新的实践平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艺术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ArtVocationalCollegeo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星艺大道366号。学校设温江校区与武侯校区。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校址。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中职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等其他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第八条学校以艺术学为主,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协调发展,以戏曲、舞蹈、音乐等表演类专业为特色,立足公共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与区域社会文化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学校实行学年制,试行学分制。第九条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十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髙管理水平。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第十二条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文化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第十四条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第十五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 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三) 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四)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服务;(五) 依法依规与国内政府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六) 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七) 自主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和人员配备;(A)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十)自主制定和实施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管理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十一)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十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十三)拒绝任何组织与个人对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非法干涉;(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学校章程;(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依法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四) 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 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六) 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七) 实行信息公开,民主管理;(A)依法接受举办者、学生、教职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