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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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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doc

上传人:zhaojz4822 2020/8/10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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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55号原告:珠海市双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倾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前进,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惠仁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孟杰,总经理。被告:刘孟杰,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康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艳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市双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惠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仁公司)、刘孟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前进、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双林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惠仁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1、原告租赁被告惠仁公司位于珠海大道广生路段X号X区X号果地一块(以下称案涉场地),面积600平方米;2、租期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租金每月人民币3000元,累计人民币108000元;3、原告按月交付人民币120元的治安、卫生管理费给被告惠仁公司,被告惠仁公司是整个建材市场的物业管理单位;4、双方另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书》,约定双方的消防责任。2008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惠仁公司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书》,约定被告惠仁公司的消防责任:1、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2、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3、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4、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5、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6、发生火灾时,即使组织扑救。被告刘孟杰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原告依约交纳场地租赁费、卫生、治安费,所有费用转账给被告刘孟杰个人账户,收款票据则由被告惠仁公司名义开具。双方履行合同直至2011年9月10日凌晨,发生一场大火,经过珠海市拱北口岸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拱公消火认字[2011]第004号事故认定,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此次火灾造成原告损失巨大。按照双方的消防责任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惠仁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法定消防义务,过错明显,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发生火灾事故后,原告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惠仁公司向原告出租的场地根本不是被告惠仁公司合法享有收益权的土地,该宗土地属于被国家征收尚未被拍卖的国有土地,被告惠仁公司没有合法收益权,应当向原告返还3年的土地租金。被告刘孟杰作为被告惠仁公司的法人代表、大股东,私自截留原告支付的场地租金,却以被告惠仁公司名义出具收款收据,应当对被告惠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珠海市惠仁公司返还原告租金人民币108000元;二、;三、被告刘孟杰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土地租赁合同》;2、《消防安全责任合同书》;3、银行转账凭证24份;4、收款收据4份;5、《火灾事故认定书》;6、损失表;7、《注销合同协议书》。二被告共同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事实依据。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在同一诉中主张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无法律依据;2、被告对涉案事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