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关键字:分类导航:发布日期:1995-07-07【阅读全文】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1995年7月7日,电力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及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以内资为主的电力工程(火电、送变电)招标和投标。全外资或以外资为主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招标投标。 火电单机300MW及以上、送变电330KV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逐步进行招、投标。其它项目的招、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宜招标的工程项目除外。第三条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双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约束。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必须由具备招标资格的单位承担,招标单位的资格条件为:(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必须具有电力部或其授权认证单位核发的招标资质证书。建设单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可以自行招标,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协议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第六条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申请招标:(一)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设计深度能满足施工招标要求;(二)主要设备、建设资金到位计划已分别落实;(三)建设场地已经落实。第七条招标方式。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每个标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应少于 3家。第八条邀请招标程序(一)向招标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二)编制招标文件;(三) 择优选择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四) 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报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五) 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六) 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议,进行答疑。(七) 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八)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招标程序,可参照上述程序作相应调整。第九条在招标文件中,对下列问题要着重明确:(一)工程项目的开竣工日期,里程碑进度要求,工期的提前或延迟的奖罚办法,因国家重大>策性调整而发生的工期变动原则;(二)工程施工质量要求、技术规范上的特殊要求及质量管理模式;(三) 合同的主要条款;(四) 报价依据,价差和量差的调整办法,发电送变电工程,工程量明确的,提倡采用总价合同,不够明确的应采用单价合同, 要考虑到技术经济条件变化时, 相应地调整计算办法;(五) 工程拖欠款及其利息的解决办法;(六) 招标保函或保证金的金额及其处理办法;(七) 投标方承担的价格上涨因素及处理办法;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确要变更或补充时,必须经招标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一条招标主管部门接受招标文件后,应在15天内审查完毕,并通知招标单位。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对工程进行适当分标,以利于发挥不同投标单位的专业优势。但不能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