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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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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1)松刑初字第0000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著福,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白果村亚流坝村民组193号。委托代理人麻胜炳,男,退休干部,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麻阳街法院宿舍。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羽松,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白果村亚流坝村民组193号,系张著福之子。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忠位,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白果村亚流坝村民组18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清松,男,1942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喻忠位之父。被告人冉光宏,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永安乡电管站聘用职工,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永安村新街98号。辩护人任克军,男,40岁,松桃苗族自治县供电局职工,中专文化,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药菊董路 15—8号。被告人王敏,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甘龙供销社职工,现永安乡电管站聘用职工,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供销社职工宿舍。被告人任明燕,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现永安乡电管站聘用职工,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中心完小职工宿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乡电力管理站。代表人罗武松,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硕士研究生,水电高级工程师,永安乡电力管理站承包人,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卫站职工宿舍(教场坝)。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廷强,男,任该乡乡长。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喻清松、喻忠位以被告人冉光宏、王敏、任明燕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永安乡电力管理站,永安乡人民政府为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3月23日、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张著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麻胜炳、自诉人张羽松、喻清松、喻忠位,被告人冉光宏及其辩护人任克军,被告人王敏、任明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乡电力管理站代表人罗武松以及际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廷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喻清松、喻忠位诉称,由于永安乡电力管理站管理不善,经常拖欠电费,导致供电部门给全乡停电两个月之久,因此,永安乡人民政府提出议案,面向社会招标承包。罗武松于2000年10月份承包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并张贴公告,全乡于农历8月28日正常通电,到农历9月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