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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8/12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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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市监处字〔2019〕234号当事人:台山市台城镇南湖大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81600001668住所:台山市台城南门路105号首层101房法定代表人:李肖红类型:个体户2019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台山市台城镇南湖大药房营业员李卫荣的陪同下对台山市台城镇南湖大药房进行中药饮片专项抽检,抽取中药饮片柜内在售的浮萍(广东汇群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51001)。我局于2019年7月25日收到该批浮萍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19A-0397C),检验结果显示“性状”不符合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初步定性为按劣药论处。2019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浮萍(广东汇群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51001)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19A-0397C)送达台山市台城镇南湖大药房,由营业员李卫荣签收,该店现场提供上述药品的供货方资质资料、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协议书、销售清单、发票、成品检验报告单的复印件和销售记录、养护记录等。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药房的上述不合格浮萍已无剩余。我局初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同日予以立案调查。该药房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22日从广东为星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浮萍,,,。,,。×=,×=。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1份共1页,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19A-0397C)1份共3页,《关于浮萍的品种情况说明》1份共2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质量保证协议书复印件1份共1页,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共1页,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发票复印件1份共1页,成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1份共1页,销售记录1份共1页,养护记录1份共5页。本局于2019年10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市监罚告字〔2019〕234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当事人销售的浮萍经检验样品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版)浮萍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上述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浮萍按劣药论处。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