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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法院.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8/12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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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法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延吉市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的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中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才能恢复的执行程序。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执行人正在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并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三)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未经析产,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六)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七)执行标的物是另一案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终结确定权属的;(八)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第三条确认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中止执行条件的,应有申请人出具的同意延期执行的书面材料。第四条确认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中止执行条件的,应有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关于其正在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的证明,以及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第五条确认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中止执行条件的,应有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的有效证书等书面证明材料或者确认案外人异议成立的裁定书。第六条确认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四)项中止执行条件的,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户籍管理机关的证明;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有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协议终止或存续期限届满等的相关书面材料。第七条确认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五)至第(八)项中止执行条件的,应有与中止执行条件相关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第八条确认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至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