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临时救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力量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一种制度安排,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应着眼于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政策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市、县(区)政府要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临时救助工作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科学整合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救助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力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同时要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的保障,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临时救助工作实行户籍地、居住地、事发地三个“属地管理”。家庭对象按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市区内因城市改建拆迁、廉租房分配、户籍地无住房等特殊情况,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一个辖区的困难家庭,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并且有房屋租赁协议的,由现居住地所在区进行救助。对遇到突发性、紧急性困难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的救助,由事发地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市民政局为我市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各级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二、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一)对象范围1、家庭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常住居民,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3、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1、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当年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家庭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者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2、医疗救助标准(1)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重大疾病保险补偿后,需自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2)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交通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3)对紧急救治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14〕40号)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对按照上述标准救助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仍有较大困难的,由县级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3、住房救助标准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县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