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建设专业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建筑结构、装饰装潢、岩土工程、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专业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技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伪造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二)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四)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及技术开发的设想。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过县(局)级以上城乡规划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2、参加过县域规划或县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总体规划设计。3、参加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市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2项以上4、主持编制过1个居住区级或2个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较复杂的专项规划。5、组织和主持编制过3万人口以上的城镇(镇规划建成区)总体规划1项以上。6、参加起草或编制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从事建筑(装饰装潢)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并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并完成中型以上工业工程设计项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