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信托风险规避问题中国贸易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以下简称《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把整顿后的信托业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主要经营资金和财产信托业务, 发挥受托理财功能, 以手续费或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从理论上讲, 委托人只要与信托公司发生信托行为, 就应该支付报酬, 如果受托人履行了作为财产管理者的所有职责, 没有不当之处, 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风险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也就是说, 只要有信托行为的发生, 就应该有利润。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信托经营是没有风险的。但在实际操作中, 风险是难以避免的。一、信托风险分析(一) 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 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所确立的信托概念, 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而国际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的。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 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 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 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 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 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 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 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这两个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 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 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 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 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 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页眉. .页脚(二) 流动性风险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 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 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 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 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放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 这时进行信托合同清算将低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就会造成损失。(三) 客户的风险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 受托人( 信托投资公司) 对遵守合同规定, 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条件的限制, 有时对受托人发出错误的授权, 受托人按照该授权处置财产后造成损失, 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产生的客户风险过大, 对于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声誉、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是没有好处的。(四) 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风险《信托法》规定, 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 普遍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