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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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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mazhuangzi1 2020/8/12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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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移动危险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移动危险源,是指在公路(含农村公路)、水路(含江、河、湖和近海)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船舶和客运车辆。第三条对移动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管理有方、监控有效、措施有力、规范有序的管理方式。第四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船舶和客运车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移动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监管范围内的车辆、船舶实施监控,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从事移动危险源经营运输的单位,应当对安全工作承担如下职责:(一) 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保证移动危险源安全运行的资源投入;(四) 制定移动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五) 及时如实报告移动危险源事故。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移动危险源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具备法定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对移动危险源监控管理技术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移动危险源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移动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查找、举报移动危险源事故隐患,并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移动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足额交纳保险费用。定期参加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学****和培训,从业人员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尤其是车辆、船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了解其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方法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移动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十二条从事移动危险源车辆运输、船舶驾驶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移动危险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涉及特种作业范围的,应当持证上岗。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发现移动危险源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章移动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省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移动危险源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移动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涉及移动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移动危险源的事故隐患采取公示、分级挂牌督办、整改效果督查等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对改善移动危险源安全生产条件、事故隐患举报属实、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并在媒体上公告奖励办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对加强移动危险源安全督监管理工作的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