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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用工定形监管办法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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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用工定形监管办法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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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用工定形监管办法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国有企业用工定形监管办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用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及区政府会议纪要精神, 按照“定额管理、总量控制、调整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用工实行定额管理。原则上参照企业 2008 年6 月底在册职工人数, 依据企业用工实际需要确定用工定额基数; 新办企业以经批准的组建方案核定的职工人数为用工定额基数。企业因接收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而增人的, 若企业用工定额已满, 另行增加用工定额基数。企业用工定额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合同用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二类,企业根据用工实际情况提出申报,由区财政局(国资办) 、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定。第四条企业新增用工实行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为: 定额内增人。合同用工由区财政局( 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 临时聘用人员由企业自行管理,不再实行审批。.页眉. .页脚定额外增人。合同用工由区财政局( 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后, 报区政府审批;临时聘用人员由区财政局(国资办) 、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第五条企业新增用工管理程序(一) 申报计划。若企业因工作需要确需增人的, 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拟订新增用工计划,上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和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二) 下达指标。根据企业上报的用工计划, 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 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和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联合下达企业新增用工指标。(三)组织招聘。企业应在批准的新增用工指标内招聘人员,招聘原则上通过人才市场采取公开竞争的办法, 对于专业对口或急缺的人员, 亦可双向选择产生。对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可自行组织招聘。第六条企业新增用工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较好,能积极拥护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具有与拟任岗位相适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页眉. .页脚(三) 身体健康, 年龄原则上在 40 周岁以下。对于企业确需的有专业特长、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四)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籍人员。第七条企业职工原则上不得外借,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的,须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如发现企业擅自外借职工,予以核减企业用工定额基数。第八条企业原则上不得聘用退休人员,因工作确需聘用具有一定特长的退休人员,须报区财政局(国资办) 、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列入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对本办法发布前企业已聘用的退休人员,各企业应依法做好工作予以解聘。第九条企业用工实行备案管理。各企业对职工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及时将人员聘解情况向区财政局(国资办) 、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报告。每年底将用工名册及变动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办) 、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条企业用工实行裁员机制。若有企业转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裁员情形的, 企业应启动用工裁员机制, 及时稳妥做好裁员工作。裁员计划的确定采取二种方式: (一)企业拟订裁员方案,报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