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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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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8/13 文件大小:1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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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试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黑办发〔201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人力资源服务承包协议或人才租赁协议等,但用工单位参与劳动管理的,视为劳务派遣用工。第四条用工单位一般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1年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冈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劳动者代替的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到外国驻屮国使领馆、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国际驻华组织、国外非政府组织等单位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限制。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是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我省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具备健全的经营管理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与被派遣劳动者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须具有初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第七条用工单位及所属单位自行设立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第二章审核备案第八条劳务派遣用工实行审核制度。用工单位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应按隶属关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1•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2•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性质、工作期限、人员数量等情况);《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岗位申报表》(附件1);4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营业务岗位和辅助性业务岗位划分情况说明;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有效期为两年,其屮,临时性岗位有效期为一年。已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补办审核手续。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10日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表》(附件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企业管理人员名册;7•劳务派遣协议文本;;9•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提供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说明;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一条市(地)、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劳务派遣单位备案证书》(样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取得《劳务派遣单位备案证书》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年检。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在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分别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后1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同时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备案表》(附件》;《劳务派遣协议》;拟派遣劳动者用工备案名册及劳动合同文本;5•用工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批复》;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三章责任义务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1•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告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以及有关劳务派遣的各项规章制度;;3•向被派遣劳动者宣传上岗知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4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事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督促用工单位改善劳动安全保护及卫生条件;及时出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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