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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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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须知.doc

上传人:小雄 2020/8/13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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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须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动产抵押登记须知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请在填写登记书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一、 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可辩认)或电脑打印登记书。二、 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一)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二)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式三份);(二) 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 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抵押人以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部分财产抵押的,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如“以现有的和将有的蔬菜、水果抵押”;以未上牌的汽车作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未上牌汽车”。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 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一式三份);(二) 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 抵押合同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