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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双向说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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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双向说理制度.doc

上传人:小雄 2020/8/14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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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双向说理制度近年来,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批捕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行为不规范、不统一和随意性严重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探索推出了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新模式一一“双向说理制度”。该制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一家监督”为“联合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从而强化了对刑事诉讼过程中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自今年5月份推行以来,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15案17人,比去年同期的22案23人下降了22%,结案率提高了10个百分点,公安机关此类案件积存率明显下降,同时也强化了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收到了良好的成效。一、检警联合,规范程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针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时不严格,法律监督乏力的问题,今年初,邓州市院主动与邓州市公安局协商,联合会签了《关于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实行说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o《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捕后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将变更理由、拟采取的强制措施和相关证据材料报送检察院;检察院应提出对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或者建议,认为不符合变更条件或不宜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根据检察院对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建议和理由,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措施。这种“双向说理制”既有效减少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变更逮捕措施的随意性,又进一步规范了捕后变更逮捕措施的行为。《意见》同时对两机关如何协作,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共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开展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建立了办案联系制度、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一方面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指定专人与公安法制部门加强联系,使捕后变更措施的法律监督工作向前延伸,同步介入,及时对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所作的书面说理情况进行审查、评议,并作出审查意见和理由。另一方面,与公安机关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程序、责任、权限、审查标准、注意事项等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制度。通过办案联系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和联系案件的侦查信息,及时通报批捕后案件的证据变化和社会危险性变更情况,提出各自的观点和意见,变以往的“事后监督”为现在的“事前监督”,减少了变更强制措施活动的盲印性和随意性。如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房某重伤案。执行逮捕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悔罪态度明显,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后,邓州市公安局向邓州市院详细说明了变更理由。邓州市院市杳认为该案所致后果不十分严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行为事实,且有悔罪实际表现,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已经明显降低,因而作出了同意邓州市公安局拟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同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法制教育,要求其随传随到、不得妨碍刑事诉讼。邓州市公安局遂根据我院意见和建议于5月28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变更逮捕措施为取保候审。二、量化标准,双向说理,变“一家监督”为“联合监督”为改变过去侦查活动监督中存在的“三重三轻”(重前期的审查监督,轻后续跟踪监督;重配合,轻制约;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邓州市院实施了三项措施:一是量化标准,明确条件。《意见》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七种情形作出了详细明确规定:1、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