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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洲租车公司案件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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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洲租车公司案件法律分析.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8/14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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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源洲租车公司案件法律分析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岑波律师【案情】租车公司转租车子被立案调查近日,来自网络和新闻报道的消息称南宁市有关公安部门对一起重大的汽车转租盈利案件立案调查。该消息称,被调查单位源洲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经营地址设在南宁市衡阳西路1号广运都市景苑内,法人代表为罗某,但实际负责人是周某。2008年7月起,犯罪嫌疑人周某与他人联合成立了源洲公司,源洲公司以每月车价4%-5%的高回报租金让车主把汽车长期出租给公司,公司再将汽车转租出去,收取租车人车价60%-70%的押金,并每月按押金的3%-5%支付利息给租车人,以此来套取押金。至今,源洲公司转租各式车辆约2000多部,涉及车主及租车人4000余人,涉案金额近5000万元(以上均根据网站及新闻报道,对其真实性不能保证,仅供参考)。【辩论】合法经营?非法集资?源洲公司的运作模式乍一看形式上好像挺正常的,但只要具有相当理性的人认真看过以上案情,必然会产生一个疑问一一源洲公司将车子转租两头付钱,那其利润从何而来?做一个大胆的假设,如果租车公司将收来的押金投资到其他途径,获得高额利润用于维持车主及租车人的费用,并且能够将车子及押金分别归还到原来的主人手中的,则租车公司将车子转租两头付费的行为并未构成违法犯罪,仅属于正常的公司经营行为。然而,目前案件公布的有关情况来看,租车公司根本没有这样的渠道兑现其承诺及合同,而是采取用他人押金兑现租金及利息的方式,目前已经导致多部车辆无法收回,可见租车公司自始至终均未打算也根本无能力归还车子及押金,而是打算据为己有或者用于其它非法用途,其结果必然是车主无法取回车子而租车人无法要回押金,则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必须要指出的是,目前多数人均认为租车公司应当构成“非法集资罪”,这是有一定值得商榷的地方的。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因此,在严格意义上,“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均有其较为特殊的行为方式及工具,而“集资诈骗罪”并无此要求,因此在本案案情未充分公开的情况下,本律师根据目前材料认为比较符合本案案情的应当是“集资诈骗罪”。【罪名】租车公司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的难点在于两个,(1)如何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如何证明其使用了诈骗方法?对第一个问题,刑法上称之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又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而根据《刑法》的规定,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回到这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