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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相惜 2020/8/14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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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专项及校自有资金达到一定额度的我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安装、校园绿化、电力及给排水工程等。年度例行维护项目以及紧急抢修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按照“三重一大”要求,校长办公会应对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项目进行研究确定;对10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在召开校长办公会时进行工程比价或询价,依据技术能力、项目报价最终确定项目施工方;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应进行招投标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项目领导小组应包含校纪检人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有关工程项目重大事情的决策。本校10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应征求职工意见。第四条行政科是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第五条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二)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三)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四)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五)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使用;(六)主持建设项目单位工程验收。第六条纪检人员以独立的身份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并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公示。第七条校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党校规划实施,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八条根据单位发展及设施设备现状,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时应结合项目规模,综合考虑设计、勘察、招标代理、审计、监理及施工费用。批复后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申请规模、项目范围实施,资金专款专用。如确需更改,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在未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符合招投标规定的,应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的招标。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书已获批准;(二)如需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已办理手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第十一条项目获批后,行政科应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具备入场条件。如项目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还应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必须经党校法人签订才能盖章。第十三条合同书尽可能采用国家规范的格式。合同条款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第十四条如必要,建设项目开工前,行政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校项目领导小组应指派项目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项目代表必须熟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