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格式:doc   大小:61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8/15 文件大小:6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程序,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调查程序中举行听证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调查机关可应申请举行听证会,以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与具有相反利益的当事方见面的机会,以便陈述对立的观点和提出反驳的论据。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决定举行听证会。第四条所有利害关系方(包括反补贴调查中的出口国/地区政府)均可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利害关系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确定。第五条利害关系方要求在初裁前举行听证会的,应在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向调查机关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书面申请。利害关系方要求在初裁之后举行听证会的,应在初裁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调查机关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书面申请。第六条听证会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二) 申请事项;(三) 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七条调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利害关系方提交的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举行听证会的决定。第八条调查机关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以及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和时间时,应当考虑保密的需要和当事人的方便。第九条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举行听证会、或者举行听证会将严重阻碍调查程序进行的,调查机关可以决定不举行听证会。第十条调查机关决定不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会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机关决定不举行听证会的,在利害关系方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以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口头表达意见的机会。第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以适当形式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适当形式包括书面通知、网上公布及其他形式。第十二条调查机关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举行听证会的理由;(二) 听证事项;(三) 利害关系方报名参加听证会的时限和方式。第十三条利害关系方均有权按照调查机关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报名参加听证会。任何一方均无必须出席听证会的义务。未出席听证会不损害该利害关系方通过其他方式向调查机关表达意见并陈述理由的正当权利。第十四条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在调查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将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名单报送调查机关。第十五条报名参加听证会并要求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在调查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发言概要。调查机关应当将发言概要送交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阅。第十六条调查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时间、地点和听证会议程等事项通知已报名参加听证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