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同意接收档案证明同意接收档案证明同意接收档案证明依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综合管理服务。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1、 接收范围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2、 办理手续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由单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并提供员工档案所在地。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和代办调集员工档案手续。档案转入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由本人携带身份证、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或退工单办理调档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待档案转入后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3、注意事项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1、 转出事由流动人员因录用,新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或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并要求转出的;流动人员因退工或其他原因,要求档案转至街道的。2、 转出手续录用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的,由单位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录用证明材料、取档人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录用单位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的,由人才中心或职介所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个人要求档案退至街道的,凭档案凭证、劳动手册办理手续。档案中退工手续须齐全。退工手续不全的,个人须补办退工手续或提供户口所在区职介所开具的同意接收档案的证明。原工作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3、注意事项新录用单位调档的,原工作单位须已办妥退工手续。集体户口或党组织关系挂靠的须先行转出。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1、查阅事由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组织处理、审干、入党入团、参军、出国、治丧等需要查阅个人人事档案的;政法部门等单位因侦查、审理和公证须通过人事档案取得旁证材料的,可查阅有关材料。2、查阅手续查阅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且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本人有效证件。其它如“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等不能用于查阅人事档案材料。审批表应由查阅单位党委盖章和负责人签名。公安、安全、检察、法院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也应持有《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外省市需查阅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对其摘录部分,写明档案材料出处及日期,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对摘录复制的材料除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3、注意事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对档案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查阅时不得随意圈划、抽娶折叠、涂改。不得擅自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