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税制
第十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讲教师:陈荣
江西省精品课程
征管法概述
主要了解以下几点内容: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
税务机关征收——工商税收——适用本法;
农税征收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另行规定;
海关征收——关税及代征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征管法立法的首要目的——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如教育费附加等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
(1)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2)税务行政管理的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3)有关单位和部门——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也是征管法的遵守主体。
重点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1. 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①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②其他纳税人。根据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③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⑥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⑧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⑨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包括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l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注销税务登记、后注销工商登记)。
、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
(2)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
(3)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