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三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的经营项目在办理注册登记前须许可审批的,应当先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是否许可或者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向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第四条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的经营项目无须先经许可审批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的,应当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是否许可或者批准的决定。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第五条经营者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办理注册登记前取得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未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经营者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公示企业信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经营者注册登记信息。对于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仍须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许可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许可审批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第八条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为无证经营,法律、法规对查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定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违反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探索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及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部门应当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对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