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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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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模版.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8/16 文件大小:7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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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K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年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案号: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事务所关【】公司发行【】年度第【】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致:【】公司XK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年度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重要提示本所律师承诺:1、 本所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声明:1、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材料、文件及口头陈述,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所提供的材料、文件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2、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岀具相应的意见。3、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流动性等)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发行人有关报告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发行本次发行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 发行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行人持有XK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为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二) 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建安与市政施工、房地产开发、文体商贸与现代服务等业务,其经营资质及实际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为非金融企业法人。(三) 发行人具有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根据交易商协会最新有效的会员名单及发行人交易商协会会费缴纳凭证,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企业会员。(四) 发行人的历史沿革X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设立后至今合法经营,其历史沿革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五) 发行人的合法存续经核查,发行人通过自设立以来历年的年度工商年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应当终止的情形。(六)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XK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发行人100%的股份,是发行人的唯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非金融企业,并具有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终止或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影响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情形,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二、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一) 内部授权和批准2012年门月22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有效决议,同意X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本期将发行4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优化融资结构。2013年3月6日,XK市X会于作出股东决定,同意XK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民币13亿元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本期将发行4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优化融资结构。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发行人国资管理上级机关及股东的批准。(二)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情况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