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金坛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金坛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GJ32/TJ131-2011)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单独计算建筑面积,按规划条件中的要求计算容积率。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界定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第五条建筑面积按《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就高计算,另外具体纳入容积率计算的还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办公用房、,最高不大于6米。()时视作单层,其建筑面积按《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并计入容积率;()且小于6米时,其建筑面积按单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及会议室、多功能厅等按《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其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大型超市商场、农贸市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其建筑高度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室外地坪标高按与建筑相接部分除正常出入通道外最低点计);(含)以上的架空层、临街建筑在建筑控制线以内沿公共空间设置的骑楼和过街楼的架空部分,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不包括入口门厅、楼梯间等有围护结构的空间),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第六条在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照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以及《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对规划的建筑面积进行预测绘,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对按不同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形成的测绘面积数据作出说明。预测绘的面积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的依据之一。第三章供地前的容积率管理第七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第九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建设前的容积率管理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