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武汉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检测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暂行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有偿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武汉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场所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凡含有建设消防设號的建筑工程,应进行消防设號检测;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宜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第四条武汉市消防局防火处技术科负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及其消防检测日常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检测服务,按照武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消防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第七条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武汉市消防局防火处技术科提出书面申请。武汉市消防局防火处技术科会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审。经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武汉市消防局防火处技术科报湖北省消防总队备案。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住所是服务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资格认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住所只能有一处。第九条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独立法人资格。(二) 有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有固定的住所和章程。(三) 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四) 检测人员应具备2名以上高工、5名以上工程师的资质,并均有消防检测《资格证书》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五) 是湖北省消防协会的团体会员。(六) 必须同时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业务必需的检测器具;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第十条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 申请报告;(二)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三) 机构的工作章程、《检测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四) 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五) 资格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申请消防检测人员资格的,应报名参加湖北省消防总队组织的培训,并通过湖北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消防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二) 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60岁。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三条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建筑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项目,开展消防检测服务业务。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空白文本由市消防协会统一格式)。《检验报告》应由消防检测人员和经市质量技术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