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供电岗位应知应会一.《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54条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额定电压值为25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接触网的分段、分相的位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分考虑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电力动车组)正常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双线电气化区段应具备反向行车条件。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第155条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见下表V≤120(km/h)25KN(综合张力)10kN(接触网张力)120≤V≤160(km/h)28KN(综合张力)13kN(接触网张力)160≤V≤200(km/h)30KN(综合张力)15kN(接触网张力)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5700mm(旧线改造不小于5330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小于6200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双层集装箱运输的线路,不小于6330mm。在电气化铁路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接触网设计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mm。第156条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mm;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500mm。当海拔超过1000m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000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线路,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3100mm。第157条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10KV以上至110KV电线路,不小于3000mm;220KV电线路,不小于4000mm;330KV电线路,不小于5000mm;500KV电线路,不小于6000mm。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KV及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地下穿过铁路。接触网支柱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第158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000mm。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形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第159供电设备应具有:线路由两端变、配电所供电的互供条件,变、配电所跨所供电的条件,电气试验设备,快速抢修能力。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铁路各车站及设有人员看守的道口都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沿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