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文摘要犯罪中止作为一项制度,是近代刑事法律科学发展的产物。中外古代刑事法律均没有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只是把犯罪中止作为犯罪未遂的一种情形, 也基本不作任何特殊处理。直到近现代刑法理论将研究的重心由客观结果转向主观犯意,由行为转向行为人,犯罪中止问题才开始受到重视,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刑事制度。强调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转变,为犯罪行为人弃恶从善、悬崖勒马“驾设后退的黄金桥",是犯罪中止制度设立的初衷。可以说,犯罪中止是现代文明的理念和现代刑法革新的产物,也是刑法理论发展的成果之一。作为一种刑法制度,究竟如何让它在司法实践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是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然而,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中止的概念、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中止,及犯罪中止的处罚等问题存在着争议。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了研讨,以期对进一步丰富我国的犯罪中止理论和完善有关的刑事立法有所裨益。在第一章中,首先,对我国犯罪中止的概念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比较评析, 得出了本文的观点,认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其次,对我国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从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来详细探讨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认为时间性是前提条件,不处于犯罪中止所要求的时间范围之中的,任何行为都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自动性是本质条件,它是犯罪中止制度立法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中止犯与预备犯、未遂犯最关键的区别所在;有效性是基本条件,只有在行为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才能成立犯罪中止。这三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为犯罪中止的成立构架起了一个稳固的框架。在第二章中,文章对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和自动性条件与单独犯罪相比并无较大区别,而在有效性方面与单独犯罪有很大不同。在对刑法理论界关于共犯中止有效性的五种认定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后,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具备两个要素: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须自动切断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联系, 并且将中止的意图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共同犯罪人;客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体现在两个方面:要么其成功地阻止了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要么其成功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以此为标准,文章根据共同犯罪行为人分工的不同,分别对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司法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在第三章中,首先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作了简单的阐述,然后对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的处罚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在中止犯内部以造成损害与否作为划分标准,并作出不同的处罚规定,抹杀了纷繁复杂的犯罪中止现象在中止的动机、犯罪的性质等方面所具有的差异性, 而且束缚了法官的手脚,因而不太科学,所以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改进。在第四章中,文章对完善有关犯罪中止的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认为应排除犯罪预备阶段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将时空范围限制在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后,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建议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在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擅断。建议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处罚的规定加以修正,认为对中止犯,已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其刑;未造成损害的,可视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予以免除或减轻。关键词:犯罪中止构成要件共同犯罪处罚立法完善 Abstract Crime discontinuance,as asystem,is aproduct ofthedevelopment ofModem criminal law and Chinese and foreign criminal laws do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crime discontinuance and crime attemp,only make crime discoiatinuance as one case ofcrime attemp without any basically special treatment. criminal suspension problems began tobepaid attention toand gradually developed into amodem criminal legislation generally inthecriminal system tillthe recent study ofmodem criminal law theory has been done from theobjective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