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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贿赂罪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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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贿赂罪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8/20 文件大小:7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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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贿赂罪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我国刑法***罪***范围的重新定位引论毫不夸张,***犹如全球性的“瘟疫”,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完全幸免。为此,除在第8条规定了“***行为的刑事定罪”而外,又在第9条专门规定了“反***措施”。我国***问题的严重程度是有目共睹的,现行虽以专章形式规定了******罪,但其实施的效果却仍不能尽如人意。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刑事立法上所固有的缺陷也确实导致了一系列司法上和理论上的困惑,从而使反***斗争的效果大打折扣。在能不能借鉴、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立法例,这些借鉴符不符合、在何种程度上符合我国“国情”等问题上的踌躇不前,已极大地妨碍了我国***罪立法的发展和司法的运作。就如同当年促成了我国"洗钱罪”的确立一样,相信(下称)也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刑法***罪的立法完善。本文仅就我国刑法***罪中***范围的重新定位问题,探讨如下。一与的现实差异在理论上,“***”是***罪的行为对象,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代价所赠受的不法报酬”,其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着***罪的成立以及刑事处罚的范围和力度。因此,我国刑法有关***范围的规定是否达到所要求的标准将直接关系到对义务的履行。第8条第1款规定,行贿罪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提议给予或给予该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或实体不应有的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受贿罪则是指“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不应有的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可见,的“***”是指作为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的好处”。我国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将“***”定位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这样一来,在***的范围问题上,我国刑法中的“财物”与中的“好处”是何种关系,是否需要修改、滤布如何修改便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二我国立法沿革的回顾要搞清作为我国***内容的“财物”在法律上的内涵外延,还得简单回顾一下我国有关***的立法沿革。首先,在1979年的刑法典中,***罪的行为对象被直接表述为“***”,亦即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的行为,这种规定在赋予法律用语以弹性和包容性的同时,也使得该罪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损害;于是,在1988年的(下称)中,立法机关对此进行了修改,将“***”限定为“财物”,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要求,但因范围过窄而不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之后,1993年的在肯定“采用财物”***的同时,还承认了采用“其他手段”而成立***行为的可能;然而,1997年的修订刑法并未在刑事法领域采经济法的这一立场,而是沿用了的提法,其当时的立法意图是在于限定处罚范围,还是认为“财物”一词在社会生活上已发生了某种语言学上的变化,尚不得而知。三对各学术观点的评析显然,在此立法背景下,对“财物”内涵外延的理解直接涉及到了罪与非罪,反腐力度及人权保障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于是,围绕我国***罪中“财物”之范围问题,形成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现分别评析如下。财物说该说认为,***仅限于“财物”,包括金钱与物品,不包括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更不能包括其它非物质性的利益,并认为这是从法条和现代汉语的语意所得出的当然结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因依该说不能处理在社会生活上较为普遍的以财物以外的利益进行***的行为,其支持者较少。可笔者认为,就目前立法而言,在实然意义上,财物说的结论是妥当的,由此而在司法上所造成的困惑及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是立法上的问题。如果不及时完善立法,而是仅仅依靠“解释”和“理解”的“力量”去维护社会秩序,非但不能推动法治的进步,还有可能侵犯人权,从而背离刑法的价值。因为,刑法不仅仅为司法者和法学家提供了解释的对象,它更应该为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成员提供以普通社会生活的观念进行理解的可能。财产性利益说该说认为,***不仅仅限于财物,还应包含金钱及物品以外的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但该说在对“其他财产性利益”范围的理解上又不尽一致。有的将所有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都包含在“财物”之内,如设立债权,免除债务,免费提供食宿旅游,免费提供劳务,等等;而有的则认为应排除诸如免费旅游、免费劳务等情形,并以限定处罚范围及类似利益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