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刑法修正案(九) 新旧条文对比乐毅修正案序号原条文新条文一【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 从其规定。二第五十条第一款【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修改】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三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修改】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经人民法院裁定, 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四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增加】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 2 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 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 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 管制仍须执行。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五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修改】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六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修改】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七【增加】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 3 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 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 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 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增加】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