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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团体标准培育发展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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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团体标准培育发展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8/21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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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团体标准培育发展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团体标准培育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山西省团体标准,促进团体标准化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46〕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是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构建国家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举措。第三条团体标准是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制定发布的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登记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工负责本地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III第二章标准制修订第五条社会团体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第七条团体标准的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44).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第八条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或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第九条社会团体应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第十条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确保团体标准的规范性、适用性、协调性。第十一条制定团体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第十二条制定团体标准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遵守WTO/TBT协定中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支持专利和科技成果融入团体标准,对于团体标准中的专利,应及时披露并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第十四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可参考如下程序: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复审。第十五条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制定单位应当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三章培育发展第十六条各地各部门应积极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加大团体标准的培育力度,促进团体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应用。第十七条各地各部门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工作中可采用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第十八条鼓励各类标准化研究机构以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社会团体提供标准培训、标准编制和标准化咨询等服务,不断提升社会团体的标准化能力。第十九条鼓励企业采用高水平的团体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团体标准的,应在全国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第二十条鼓励技术水平高、实施效果好、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团体标准,参与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各类奖项的评比。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团体将技术水平高、实施效果好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第四章管理第二十二条山西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