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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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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doc

上传人:小雄 2020/8/22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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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示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民法肖次对无权处分作出的规定,按照理论和实务界的通说,我国对物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为效力待定。然而,Z麻的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泄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是我国首次明确采用的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笔者认为,按照该原则,合同的效力和物权变动的效力是相互区分的两个问题,当无权处分合同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物权变动的原因时,其效力仍然应当“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该原因能否引起物权变动的效果,则还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确定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白己的名义对他人的财产实丿施的处分行为。这里我们讨论的无权处分不仅仅指行为人实施了某单方的处分行为,更侧重于指行为人实施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时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示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冇效。”这是我国民法首次对无权处分作出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通说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加效力可以通过“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方式得以补证。但是,讨论无权处分介同,最核心的问题是无权处分行为是否会导致物权发生变动以及物权如何变动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祁是典型的物权法上的问题,应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则来确宦。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却是典型的债权法上的问题,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仅从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不是否真实以及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三个方面考虑。笔者认为,《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Z屮,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该条屮的“合同”,既包括合同木身,也包括了合同所发生的效果,即合同标的物的物权变动的效果。这样的规泄,实际上是把两个领域的问题混为一谈,笔者英感不妥。一、《合同法》第51条规定存在的不足(一)与我国现行法律的整个立法体制格格不入首先,与我国现行物权法及相关法律对物权的变动倾向于采取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不符。目前世界各国针对物权变动的模式主要冇三种立法模式: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采用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指在物权变动屮,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Z外,无需其他要件。这种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不存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的理论,在法律上均认为是一个法律行为,除非有特别的情形,可发生债权成立于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如《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者,无效。如果买受人不知标的物属于他人时,出卖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可以是出卖人向原物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是基于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市岀卖人向买受人承扌I!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法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无权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只是在相对人为善意时,赋予其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该损害赔偿的性质相半于我国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贲任。以徳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采用无物权形式丄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这种模式建立在萨维尼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