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箸行规定》已经2000年8月16H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吴基传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自2000年9月22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通信建设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结合通信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无人民币及以上;(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除提供贷款或资金方有合法的特殊要求外,也应当按本规定进行招标。第三条涉及国家安全等有关特殊通信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在原局采用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工程设备采购的,可以宜接发包或委托。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二章管理及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规定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三) 审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确认其编标和评标能力;对通信行业各专业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管理;(四)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通信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等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二) 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三) 初审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编标和评标能力;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各专业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管理。第八条电信运营公司总部经信息产业部书而确认具有编制招标义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投标事也,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接受信息产业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二) 实施或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三) 负责向信息产业部招标投标主管部